第五条

有效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平安建设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依法排查、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隐患;

(四)依法排查、化解、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和群防群治;

(六)组织动员群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