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