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