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侵权人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