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针对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