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创造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