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四)对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五)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管教等监护职责;

(六)采取跟踪帮教等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