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采取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