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暂住和进入本市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