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制止、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可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干预,提供风险评估、心理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