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