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并对瓶装燃气供应布局、经营规范和安全保障等作出专项规定。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