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定期巡查制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定期对所属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巡查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