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由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