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烧器具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由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