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检定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