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并根据供气规模设立应急气源储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