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十二条有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