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