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