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回避规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