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