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明确负责革命文物工作的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