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文物、党史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应当协同加强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实物、文献、档案、史料、口述史的抢救、征集与研究,加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的实物、藏品征集与研究,挖掘革命文物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

鼓励文物研究机构、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革命文物领域课题研究,建设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