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照下列产权归属情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产权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