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照下列产权归属情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国家所有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四)产权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