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