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

(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