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