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