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