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八十二条有效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