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根据审议需要,可以由工作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