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