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