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