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