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应当予以劝诫;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