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六)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七)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