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二)充气量的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三)存放气瓶的瓶组站、供应站与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等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四)瓶组站、供应站耐火等级、防火设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