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