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律师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