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依法纳税,不得私自收费或者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