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律师摘抄、复制,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