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二章 律师执业权利第十七条有效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律师摘抄、复制,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