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及时记录、披露,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