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开展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