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第六十八条有效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