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