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单位平安创建、家庭平安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省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平安建设示范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命名、授牌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