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落实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村(居)民议事平台建设,创新群众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