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自治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各单位、各类组织及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基层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