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

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报预警,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