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减少火灾危害发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等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